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在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对供货单位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主要审核: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产品执行标准、饲料标签及审批认可证。具有以上合法文件的方可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制度,实行购销记录台帐管理。购销记录要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及其他事项。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对购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销后退回的,也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2、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要进逐一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入库,并准确记录。
3、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固或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入库,并准确记录。
4、认真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管
1、要有防潮、防虫、防鼠具体措施,保持所经营饲料质量。
2、要有防火、用电安全设备,确保经营安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类别、用途等要有醒目标志,并堆放整齐。
六、过期饲料召回
对过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停止销售及时招回封存保管,并作详细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陆良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清查记录
凡在我县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质量清查制度,对饲料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饲料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记录。并对陆良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和不良反应报告
1、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或者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陆良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并追回。
2、发现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质量可疑的,应及时向陆良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注收集饲料使用信息,发现有关饲料不良反应应立即向陆良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服务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不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查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不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添加剂。
5、不经营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
6、对已出售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实行退货,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养殖者经济损行,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