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申诉是饲料产品经监督抽查检验而出具的检验报告,饲料经销商对检验报告内容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一 、申诉的受理
1. 申诉的受理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的有效期为十五日(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算起,节假日顺延),特殊检验项目的有效期另行规定。
2 .当接到申诉时,应分类登记,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诉摘要等,并将书面申诉原件或口头申诉记录与申诉处理登记表报送质量负责人。
3. 质量负责人必须保证3日内(节假日顺延)给予申诉方答复,申诉方对处理意见仍持异议的,除双方协商外,可在接到申诉处理意见结果后十五日以内(节假日顺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 申诉的处理
1.质量负责人接到申诉材料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分析、评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若属一般性申诉,并且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可签署意见,并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立即改进,并向申诉方表示歉意。
3. 若属抽样方法不当或不合要求,引起对方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责令抽样人重新抽取样品,并给予相应处分;若是抽样样品保管错乱,则追究保管人员责任,同时给予处分。两种情形都必须向对方赔礼道歉,记入年底考核档案。
4. 若属检测数据严重失准,使检验报告结论判定错误引起对方申诉,由所长会同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核查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数值计算等环节,如查实核准后确无错误,就发出一份确认原检验报告正确有效的通知,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方要求复测,必需交复测费。费用根据复测项目50元/项收取.若经核查落实确因原始记录、数值计算、检验报告等主观因素造成的错误,则发出一份原检测报告作废的通知,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测,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同时让出错直接责任人员办理“事故报告处理程序”登记手续,给予适当的处理,并向申诉方赔礼道歉。若经核查是测试环境、仪器设备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误检误判,应及时改善测试条件、维修仪器设备后,取备份样进行复测,重新发送检验报告,一切费用由本所承担,并向申诉方表示谦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 若属办事不公、徇私舞弊,泄露用户技术和检验结论机密等职业道德引起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核查后将情况报送所长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教育,记入年度考核档案,并向申诉方赔礼道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 属被检方未向我所提出申诉,而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由质量负责人根据申诉方陈述的理由进行内部审核、讨论,找出我所具有较强说服力的依据,认清自己的工作得失,端正态度,准备好各种资料,参与应诉,并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7. 不属我所问题,属申诉人产品质量的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直到申诉方消除疑意为止。
8. 申诉受理和处理全过程中,与申诉方接触的所有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真诚相待。最后办公室整理申诉处理的结果,填报归档。
联系人:杨乔仙
联系电话:6267006